蔡培如:美國行政裁量台包養價格可審查性準繩的變遷

蔡培如:美國行政裁量台包養價格可審查性準繩的變遷

【摘要】 在我國,對于行政裁量司法審查的研討重要追蹤關心審查強度與審查尺度,而疏忽了裁量的可審查性這一前置題目。而在司法審查最為活潑的美國,該題目一向處于爭叫之中,與我國構成光鮮反差。經由過程梳理美國行政裁量可審查性的變遷汗青,以及響應的學術爭議,可以發明:擴展裁量的司法審查范圍并非應然趨向,裁量可否接收司法審查取決于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方的互動。

【中文要害詞】 行政裁量;司法審查;可審查性;審查范圍

【全文】

一、題目的提出(accountability)

包養網

司法審查是克制行政裁量濫用的要害環節。[1]行政裁量的司法審查面對兩個基本題目:裁量能否可以審查,以及在可審查條件下,以何種強度停止審查。兩個題目之間存在遞進關系,其軌制效能也分歧:可審查性題目規定司法權的鴻溝,保持立法、行政和司法權利三者之間的均衡;審查強度題目則誇大司法權的抑制,保持行政無為(capability)與可責(accountability)之間的均衡。外行政審訊經過歷程中,可審查性題目觸及審查尺度的有無,而審查強度題目觸及多個審查尺度的選擇。

我國粹界對于審查強度和尺度的研討較為成熟,而針對可審查性的研討尚待加大力度。[2]關于可審查性的專題論文未幾,往往只在闡述審查強度時附帶說起;有的文獻甚至完整包養網 疏忽前者,逕直將裁量的司法審盤問題同等于審查強度題目。[3]其緣由年夜致可分為實然與應然兩個層面。在實然層面,有論者以為:《行政訴訟法》曾經將行政裁量所有的歸入受案范圍,這是條件,沒有會商需要。這一不雅點偏離現實。盡年夜大都行政行動都兼具羈束原因和裁量原因,《行政訴訟法》只規則了哪些類型的行政行動應受審查,并未規則某類行動的裁量原因能否要受審查,而是把決議權留給了法院。在應然層面,有論者以為:“一切的不受拘束裁量行動都應歸入到司法審查中往,而不克不及被消除在司法審查之外”。[4]這一不雅點有掉單方面。行政裁量具有專門研究化、機動性的特征,是完成行政目的所不成或缺的手腕。假如任由司法將行政裁量耗費殆盡,將招致行政碌碌無為。這顯然有悖于司法審查的初志。

可以看到,無論在實然仍是應然層面,行政裁量的可審查性題目都真正的存在,且意義嚴重。對此,美國的經歷經驗可供鑒戒。19世紀以來,裁這一次,藍媽媽不僅愣住了,她愣住了,接著是憤怒。她冷冷道:“你在跟我開玩笑嗎?我剛才說我父母的命難抵擋,現在量的可審查性題目在美國的司法實行中不竭演進,隨同著的實際爭議也從未結束。“參考之資,可以攻玉”,本文欲借美國經歷之“石”,為我國研討供給常識資本。文章第二部門先容從19世紀至《聯邦行政法式法》(The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以下簡稱APA)公佈時代,行政裁量從推定不成審查至推定可審查的汗青變遷。第三部門將以扯破了推定可審查準繩的“赫克勒訴錢尼案”(Heckler v. Chaney)[5]為焦點,剖析該案的司法邏輯及其所帶來的效應。在汗青回想之后,第四部門將分析裁量可審查性準繩變遷背后的理念。

二、推定可審查準繩簡直立

(一)推定不成審查準繩的呈現

美國開國之初,最高法院推定行政裁量不受司法審查。這一不雅點起始于“馬伯里訴麥迪遜案”(Marbury v. Madison)。[6]馬歇爾年夜法官以為:“司法的權柄僅是決議小我的權力,而不是探討行政機關或其官員外行政裁量範疇若何實行職責。司法不克不及處理由憲法和法令決議交至行政機關處理的題目。”[7]據此,行政裁量只需處在法定空間之內,就不受審查。一旦越出法定空間,就組成裁量的濫用,那么法院能否應該干涉?馬歇爾并沒有答覆。在“馬丁訴莫特案”(Martin v. Mott)中,[8]最高法院提出:“裁量能否被濫用并不存在謎底,由於沒有不成濫用的權利。對于權利濫用,應該由憲法本身停止改正。”[9]換言之,法院并非裁量濫用題目的適合審查者。若選平易近以為行政機關濫用裁量權,應訴諸立法機關,經由過程修法與選舉加以制約。本案確立了行政裁量“推定不成審查”包養網 準繩,該準繩統治長達75年。在隨后的“萊姆穆恩辛訴合眾國案”(Lem Moon Sing v. United States)以及“凱姆訴合眾國案”(Keim v. United states)等案件中,聯邦法院均保持此準繩。[10]

(二)推定不成審查準繩的打破

1902年,“美國磁療黌舍訴麥卡努爾蒂案”(American School of Magnetic Healing v.McAnnulty)[11]打破了推定不成審查準繩。該案中,被告經由過程郵政體系發放貿易市場行銷,而郵政局以為被告產物存在訛詐而禁止了被告的送達行動。法院以為:“郵政局的行動確切屬于行政部分的行動,但這并不用然、并不老是消除司法向受益人供給接濟……一切行政行動的合法性均來自于法令,一旦行政官員違背法令損害小我時,法院普通有權賜與司法接濟。”[12]法院立場的改變,重要緣由有二:一是法院的法式維護認識加強;二是法院對于行政裁量權發生了更深熟悉,這和新政以來大批規制機關取得普遍裁量權限有關。[13]但是,該案固然將行政裁量推定不成審查的準繩扯開了一道口兒,但這道口兒很窄,僅限于有“顯明的法令過錯”(clear mistake of law)。此后數年,口兒有所擴展,[14]但直到1946年APA經由過程之前,準繩自己并未翻轉,行政裁量的可審查情況依然只是破例。

(三)推定可審查準繩簡直立

1946年APA廢棄已連續一個世紀的推定不成審查準繩,樹立推定可審查準繩,這并不忽然。該法公佈兩年前,“斯塔克訴威卡德案”(Stark v. Wickard)[15]的判決已暗示司法機關選擇可審查性推定的立場。此后聯邦最高法院又在兩個案件中確立推定可審查準繩。

1.APA的先聲—“斯塔克案”。農業部長在年夜波士頓地域號令牛奶生孩子者按固定的最低價錢免費,再按規則公式向一起配“蕭拓實在不能放棄花姐,還想娶花姐為妻,蕭拓徵求了夫人的同意。”奚世勳猛地站起身來,鞠躬90度里斯向蘭媽媽問道。合社供給部門包養 金錢。此號令遭牛奶生孩子者否決。最高法院判決:國會對司法審查的緘默不該被詮釋為謝絕受損害人追求接濟;[16]且決議立法受權界線并作出判決是國會付與法院的司法效能。[17]伯納德•施瓦茨傳授指出:該案表白當立法緘默不言時,“立法機關的意圖是,對行政行動的符合法規性的監視題目不作法令規則,而由法院用它本身的方法對受益人予以接濟。”[18]立法雖授予行政機關以裁量權,但只需未明白消除司法審查,法院就有審查權。沃倫年夜法官以為:“斯塔克判決顯然對《行政法式法》的草擬發生了復雜的影響,由於該法廣泛贊成斯塔克案中的周全可審查性原則”[19]

2.APA的穩固—“雅培試驗室案”與“奧弗頓公園案”。APA第702條和第704條規則了行政行動應受司法審查的廣泛準繩。但第701(a)(2)規則:“法令消除司法審查的行動”(statues preclude judicial review)和“法令付與行政機關不受拘束裁量的行動”(agencyaction is committed to agency discretion by law)免受司法審查。同時,706(2)(A)規則:跋扈、率性、濫用不受拘束裁量權,或其他的分歧法的行動(arbitrary, capricious, an abuse ofdiscretion, or otherwise not in accordance with law),法院應當認定為分歧法并予以撤銷。如何懂得這幾個條則之間的關系?肯尼斯•卡爾普•戴維包養網 斯以為,只需行政裁量的空間是由立法授予,即不成審查,反之就需求審查。[20]所以,第701條規則不予審查的行政裁量,僅限于法定空間之內的行動;假如包養網濫用裁量,就應予審查。在之后的兩個主要判決中,最高法院經由過程說明APA的規則,正式確立了“推定可審查”準繩。

(1)雅培試驗室訴加德納案(Abbott Laboratories v. Gardner)。[21]該案中,食物及藥品治理局發布規定,遭到雅培試驗室的否決,并訴諸司法。最高法院以為:本案的爭議核心在于國會能否存在“禁止”(prohibition)司法審查的意圖。僅當這一意圖存在時,行政裁量才不成審查。換言之,可審查性成了準繩,不成審查只是破例。法院第一次提出:APA表現了司法審查的基礎推定(the basic presumption of judicial review)。“APA的立法資料表白國會具有讓司法普遍審查行政行動的意圖,本法院對此作出回應,以為對APA的‘大方審查條目’(generous review provisions)應賜與‘熱忱’的說明(‘hospitable’interpretation)。[22]是以,僅當‘明白和令人佩服的證據’(clear and convincing evidence)表白立法有相反的意圖時,法院才可限制司法審查。”[23]可是,“雅培試驗室案”只是提出了“推定可審查”準繩。至于何時、依何尺度才可顛覆“可審查性推定”,仍有待后續判例予以明白。

(2)維護奧弗頓公園市平易近協會訴沃爾普案(Citizens to Preserve Overton Park, Inc. v.Volpe)。[24]中,路況部批准建築一條穿越奧弗頓公園的高速公路,并為工程供給聯邦資金。這遭到維護奧弗頓公園組織的否決。原告主意,路況部長對于能否撥款享有不受拘束裁量權,屬于APA第701條規則的破例情況,不受司法審查。那么,若何懂得第701條?最高法院對該條做了很是狹小的說明,彌補了“雅培試驗室案”留下的空缺。依據瑟古德•馬歇爾年夜法官所撰寫的大都看法,可回納出行政行動消除司法審查的判包養網 定途徑:每一行政行動都推定為具有可審查性,但有兩類行政行動破例。第一類是國會立法消除司法審查;第二類是依法交由行政機關不受拘束裁量的行動。第一類的判定尺度是存在明白和令人佩服的證據證實國會心圖;第二類的判定尺度是“無法可依”。僅此,行政裁量不具有可審查性。

查爾斯•H•科赫傳授將“無法可依”的行政裁量稱為“精力裁量”(numinousdiscretion),以為精力裁量之所以不該受司法審查,是由於此類裁量缺少正誤尺度(standardof correctness),而純潔是心思經過歷程。[25]法院只分正誤,心思無從琢磨,所以法院有力審查精力裁量。需明白的是,消除于司法審查的乃是行政行動中屬于不受拘束裁量的部門,是作為精力裁量成果的焦點的裁量決議(core discretionary decision),[26]而行政經過歷程能否合法、行政決議能否遭到內部影響等,并不屬于行政不受拘束裁量的范疇。

“雅培試驗室案”奠基了行政裁量“推定可審查”準繩,“奧弗頓公園案”進一個步驟提出不成審查的狹小范疇。由此,A包養網 PA公佈晚期,行政裁量司法審查框架基礎搭建終了。[27]

三、推定可審查準繩的強化與扯破

包養網 (一)推定可審查準繩的強化

在鄧祿普訴貝克斯基案(Dunlop v. Bachowski)中,[28]休息部長以為不提起平易近事訴訟的決議屬于法令付與行政機關不受拘束裁量行動,不該受審查。而最高法院指出:“在《勞資申報與表露法》缺乏明白制止的情形下,休息部長承當著繁重的舉證義務以顛覆強推定(strong presumption)—證實國會并不試圖對其決議停止司法審查。”[29]此處,法院以“強推定”描述推定可審查準繩。公訴裁量權(prosecutorial discretion)傳統上不成審查,與其近似的平易近事告狀裁量權為什么要受審查?聯邦法院未處理此疑問,逕自提出“強推定”不雅點,近乎粗魯地擴大權利,[30]顛末此案,“推定可審查”準繩迎來了長久的全盛時代。

(二)“錢尼案”—推定可審查準繩的扯破

若“奧弗頓公園案”是“推定可審查”準繩確立的里程碑,那么“錢尼案”生怕就是此準繩式微的標志。“錢尼案”中,逝世刑犯懇求食物及藥品治理局禁止在履行打針逝世刑時應用特定藥物;而治理局則以為本身擁有不法律的裁量權。[31]爭議核心在于:治理局的不法律決議能否具有可審查性?上訴法院支撐審查,但聯邦最高法院以為,奧弗頓公園案的先例在此并不實用,由於該案只觸及行政機關積極的批準行動,并不觸及其消極地謝絕法律。兩種情況恰好相反:對于謝絕法律,法院“應推定不存在司法審查”。[32]由於:第一,不履行決議凡是需求衡量一系列復雜原因,而這凡是屬于行政機關專門研究常識。第二,與積極行動分歧,不采取辦法的行政機關凡是不會干涉小我不受拘束和財富,因此不會損害司法所需維護的範疇。並且,積極行包養 動供給了法院審查的核心,而不作為卻沒有如許的審查核心。第三,不法律決議與查察官的不告狀決議相似。[33]屬于APA第701(a)(2)條中所規則的情況,推定為不受司法審查。[34]、[35]錢尼案傳播鼓吹,謝絕法律的決議不受審查;而鄧祿普案卻判決,謝絕告狀的決議應受審查。二者若何和諧?法院指出:“鄧祿普案”所實用的立法明白規則了休息部長“應該”提告狀訟的情況,為告狀權的行使供給了明白指引,并無裁量空間。[36]至此,聯邦法院將奧弗頓公園案、鄧洛普案和錢尼案在可審查性框架中從頭建構起來—經由過程解析錢尼案,將“奧弗頓公園案”中確立的推定可審查準繩的實用范圍減少;并抽析“鄧洛普的容顏。看著這樣的一張臉,真的很難想像,再過幾年,這張臉會變得比她媽媽還要蒼老、憔悴。案”,使錢尼案與此先例相分歧,終將其嵌進可審查性準繩的架構中。

APA公佈之后至錢尼案判決之前,“奧弗頓公園案”中所確立的“推定可審查”準繩正在以上升的態勢擴大著,而奎倫斯特年夜法官所代表的大都看法法庭以扯破的方法將“謝絕采取履行行動”從“推定可審查”準繩中剝離出來,以致使該準繩的實用邦畿至多不再完全。[37]但是,“錢尼案”的影響遠不止于如許一種二分格式。

(三)準繩實用的不斷定性和方式論的迷思

1.實用的不斷定性。錢尼案的大都看法將本已被摒棄的“推定不成審查”準繩又帶回司法視野中,其回回之勢并不局限于該案所涉的包養 “謝絕采取履行行動”范疇。在更多的灰色地帶畢竟應實用何種推定,錢尼案未答覆,留給后來法院大批的摸索空間和不斷定性。凱斯•R•桑斯坦傳授將錢尼案留下的開放性範疇回為七類,[38]其“未啟動規定制訂”與錢尼案最為近似。固然年夜多法院以為謝絕制規的行動在成果意義上具有可審查性,可是法院的論證思緒深受錢尼案影響,如哥倫比亞特區巡回法院所作的“社區養分機構訴楊案”(Community Nutrition Institute v. Young)[39]判決,就以為該案實用的立法中應用了“應當”如許的強迫性說話(mandatory language),這表達了國會的指令,因此該案具有可審查性。此論包養 證邏輯與錢尼案中論證鄧祿普案具有可審查性千篇一律—經由過程立法說話論證該案存在可實用的法令(law to apply)。固然巡回法院奇妙地防止了答覆謝絕規制能否實用推定不成審查準繩,但其論證方法卻深受錢尼案影響。

異樣,即便其他類型的行政不作為不實用“推定不成審查”準繩,法院也不成防止地需論證該案有別于錢尼案。如“馬維護協會訴朗格案”(American Horse Protection Ass’n,Inc. v. Lyng),[40]農業部長謝絕啟動立法法式。哥倫比亞特區巡回法院以為,APA有助于將錢尼案的不包養履行決議與謝絕啟動立法法式相差別:錢尼案審理法院以為:“當行政機關采取履行包養網 行動時,該行動自己供給了司法審查的核心”,APA關于行政機關謝絕啟動立法法式的條目也供給了相似的審查核心。該法答應短長關系人“懇包養網 求公佈、修改或撤銷律例,”[41]并且當懇求被謝絕時,應對謝絕來由作出扼要的闡明。[42]此說明即供給了審查核心。是以,錢尼案的影響不局限于謝絕履行行動,法院若以為案件所涉的行政不作為具有可審查性,或需將其與錢尼案相差別,或許認定案情存在錢尼案所設之破例。故而,錢尼案的實用范圍究竟有多廣,任何定論都尚屬太早。

2.方式論的迷思。在判定案件可審查性時應斟酌何種原因?錢尼案審理法院打破傳統方式,在判決中明白提出,在斟酌該案能否可受司法審查時,其沒有采用“適用主義斟酌”(pragmatic considerations)。[43]錢尼案之前,法院在斟酌案件能否審查時,會衡量詳細案件中所涉的多種好處,進而出于適用主義斟酌作出決議。如在天然資本維護委員會訴美國證券買賣委員會案(Natural Resources Defense Council, Inc. v. SEC),[44]哥倫比亞特區巡回法院在剖析能否存在“可實用的法令”時,就評價了三個適用主義原因—經由過程司法監視而保證被告好處的需求度;司法審核對行政機關有用履職的影響;司法審查的恰當性。是以,適用主義斟酌的方式是對多種好處停止評價,經由過程判定能否存在令人佩服的(compelling)來由,決議啟動或不啟動司法審查。[45]而錢尼案審理法院駁倒了適用主義斟酌方式,由於“行政機關不可使其所享有的權利所形成的風險并不克不及表白法院就是最合適的監視主體。這應該由國會作出決議。”[46]那末,法院若何辨明行政裁量能否具有可審查性?聯邦法院以為:法院應乞助于法令,辨明國會能否供給了可實用的法令。若國會立法無限制行政機關履行裁量的意圖,并供給了有興趣義的尺度(meaningful standard),則存在可實用的法令,法院可據此請求行政機關服從法令,反之則屬于行政依法不受拘束裁量范疇。[47]

筆者以為,將適用主義斟酌駁倒于可審查性判定之外,從而構建嚴厲服從立法指令的司法審查,此剖析框架的改革是:第一,將適用主義斟酌消除于司法審查的門包養網 檻之中,易于構建同一的審查范圍,進而體系地建構完全和統一的可審查性實際,防止司法接濟因案而異,到達接濟權的同等。第二,關于可審查性題目,國會是更具平易近主符合法規性的主體往衡量這些現實原因及分派接濟資本。[48]第三,若將適用主義斟酌回進司法審查強度之中,司法的尊讓水平可依行政資本、權力的主要性等原因在個案中調劑。且將之消除于可審查性判定尺度之中,也可防止二次斟酌的題目。但是,該方式論并沒有被后來的法院普遍鑒戒。

四、代小結:隱含在變遷后的互動理念

改過政之始,行政裁量大批涌現。司法作為中立的判決者和最后的接濟者,被付與監視行政機關行動符合法規性、維護國民權力與不受拘束的職責。但是關于行政裁量,司法無法自始自終地、武斷而瀟灑地作出符合法規性評價,這開啟了司法與行政之間漫長的拉鋸戰。在19世紀,面臨新興涌現的裁量,司法將接濟年夜門緊閉,推定行政裁量不具有可審查性。跟著對裁量熟悉的逐步深刻,以及權力接濟的需要性凸顯,司法逐步改變立場,對推定不成審查準繩不再保持,彼時進進了無推定準繩的彷徨期。跟著1946年APA的公佈,貫串了一個世紀的推定不成審包養網包養網 準繩走向終結,代之以包養 推定可審查準繩。APA公佈后的後期,推定可審查準繩帶著司法的野心日益擴大,但“錢尼案”的呈現宣佈了這一準繩的陵夷。因此,筆者將行政裁量司法審查的成長趨向歸納綜合為“倒U型”,該趨向不只僅是可審查性準繩的包養網 變遷史,實則背后也折射出行政和司法、司法積極與自我謙抑之間的成長態勢。

深刻到美國的社會汗青佈景可以對該成長態勢有更深入的懂得。19世紀前半葉,新政使人們對專門研究技巧的尊敬到達顛峰,專家涌進華盛頓行政機構,此時行政行動的司法審查完整尊讓于專門研究技巧。爾后,新政的停止、對“公共好處”的質疑催生了新的行政平易近主符合法規性實際(即好處代表形式),對法式保證的需求帶動了司法審查的蘇醒,[49]這時推定可審查準繩加強,并隨同著APA的公佈取得穩固和強化。但自1980年后,經濟效力(economicefficiency)又重回美國的成長目的之中,隨同而來的是專家常識的回回,因此推定可審查準繩又漸漸回落。[50]從中可窺見,美國裁量可審查性準繩的變遷深受美國社會變更的影響。

剖析行政裁量可審查性的變遷汗青及其背后的機理,可發明裁量能否可受司法審查,歷來非一家之言:第一,無論是後期一統的推定不成審查準繩抑或后期的推定不成審查準繩,均為推定準繩,可以依據個案情形顛覆。在沒有受案范圍條目剛性束縛的情形下,可審查準繩為司法與行政之間的互動留出了空間。第二,成長后期,推定可審查準繩的破例情形是“無法可依”,而部分的推定不成審查準繩的破例是“有法可依”,此處的“法”均指向國會立法。國會立法非指單一的訴訟法,而是各個行政裁量的受權法,這又折射出司法與立法間的互動。第三,裁量可審查性的“倒U型”成長過程,隱含著司法審核對社會需求的回應,這又是司法和社會總趨向之間互動的成果。因此,裁量的可審查性題目并不只要單一謎底,其乃司法、行政、立法甚至社會需求互動之后所到達的一種不穩固均衡。

【注釋】 [1]拜見王錫鋅:《行政不受拘束裁量權把持的四個模子—兼論中國行政不受拘束裁量權把持形式的選擇》,載《北年夜法令評論》2009年第2期。

[2]現有研討見蔣新華:《淺析行政裁量司法審查的范圍包養 及公道性準繩》,載《法學雜志》2010年第11期;劉藝:《論我國行政裁量司法把持形式的建構》,載《法學家》2013年第4期。

[3]胡亞球、陳迎:《論行政不受拘束裁量權的司法把持》,載《法商研討》2001年第4期;王振宇:《行政裁量及其司法審查》,載《國民司法》2009年第19期。

[4]石佑啟:《論對行政不受拘束裁量行動的司法審查》,載《華中科技年夜學學報》(社會迷信版)2003年第1期。

[5]Heckler V. Chaney, 470 U.S. 821(1985).

[6]Marbury V. Madison, 5. U.S. 137(1803).

[7]Koch, Charles H., Administrative law : cases and materials, (LexisNexis Matthew Bender, 2010), p.455.

[8]Martin v. Mott, 25 U.S. 19 (1827).

[9]5 U.S. 19(1827) at 32.

[10]See Levy, Donald M. Jr.& Duncan, Debra Jean, Judicial Review of Administrative Rulemaking and Enforcement Discretion: The Eect of a Presumption of Unreviewability, 55 Geo. Wash. L. Rev. 596(1986-1987), pp.598-99.

[11]177 U.S. 94(1902).

[12]177 U.S. 94(1902) at 108.

[13]See Levy, Donald M. Jr.& Duncan, Debra Jean, Judicial Review of Administrative Rulemaking and Enforcement Discretion: The Eect of a Presumption of Unreviewability, 55 Geo. Wash. L. Rev. 596(1986-1987), pp. 599-600.

[14]See Dismuke 包養 v. United States, 297 U.S. 167 (1936); Shields v. Utah Idaho Central R. Co., 305 U.S.177(1938); Stark v. Wickard, 321 U.S. 288(1944); Board of Governors of Federal Reserve System v. Agnew.See Pierce, Richard J. , see Pierce, Richard J. , Administrative Law Treatise(4th Ed.), vol. Ⅲ , (Aspen Law &Business,2002), pp. 1251-52包養網 .

[15]321 U.S. 288(1944).

[16]321 U.S. 288(1944) at 309.

[17]321 U.S. 288(1944) at 310.

[18][美]伯納德•施瓦茨:《行政法》,徐炳譯,群眾出書社1986年版,第402頁。

[19包養 ][美]肯尼思•F•沃倫:《政治體系體例中的行政法》,王叢虎等譯包養 ,中國國民年夜學出書社2005年版,第457頁。

[20]Davis, Kenneth Culp , Administrative Arbitrariness—A Postscr包養網 ipt, 114 U. Pa. L. Rev. 823 (1965-66),p.825.

[21]387 U.S. 136(1967).

[22]387 U.S. 136(1967) at 140-41.

[23]387 U.S. 136(1967) at 141.

[24]401 U.S. 402(1971).

[25]Charles H. Koch, Jr., Judici包養 al Review of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54 Geo. Wash. L. Rev. 469. (1985-1986), p.503、507. 文中將不成審查的裁量分為無拘謹的裁量(unbridled discretion)和精力裁量(numinous discretion)。

[26]Charles H. Koch, Jr., Judicial Review of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54 Geo. Wash. L. Rev. 469 (1985-1986), p.508.

[27]不得不認可的是,“可審查性推定準繩”并非獲得廣泛實用。在Hahn v. Gottli包養 eb,430 F.2d1243(1st Cir. 1970) 和Langevin v. Chenango Court,Inc., 447 F.2d 296(2d Cir. 1971) 中,法院以為當不存在立法受權司法審查時,足以揣度國會試圖消除司法審查。同時,依據有學者提出,“無法可依”尺度本身難以操縱。See Pierce, Richard J. , Administrative Law Treatise(4th Ed.), vol. Ⅲ , (Aspen Law &Business,2002), pp. 1263感謝的。-64、1261-62。

[28]421 U.S. 560(1975).

[29]421 U.S. 560(1975) at 567.

[30]值得留意的是,本案巡回法院提出了三點可審查性來由:第一,告狀裁量限于刑事訴訟法式之中,而并不克不及擴大到平易近事訴訟法式;第二,維護私家權力的規范和維護公共權力的立法有所分歧;第三,實用的立法說話被推定為強迫性,如應用“應當”這類詞,并伴有立法尺度。對此三點來由,仍有值得辯論之處。See Pierce, Richard J. , Administrative Law Treatise(4th Ed.), vol. Ⅲ , (Aspen Law &Business,2002), pp.1266-67。

[31]包養網 拜見[美]史蒂文•J•卡恩:《行政法道理與案例》,張夢中、曾二秀、蔡立輝等譯,中山年包養 夜學出書社2004年版,第184頁。

[32]470 U.S. 821(1985) at 831.

[33]馬歇爾年夜法官在否決看法中質疑了將行政履行決議類比為公訴不受拘束裁量權的不雅點,其以為,公訴決議追蹤關心的是曩昔行動,而行政履行決議則常常試圖禁止對一切小我的將來損害,進而,行政履行決議中所包括的好處加倍集中,且加倍急切。470 U.S. 821(1985) at 847-48。

[34]馬歇爾年夜法官不贊成此推定,提出了構建如下的法令軌制(legal regime):第一,行政機關謝絕采取舉動時應該闡明來由;第二,假如行政決議依據不被答應的來由作出,或所給出的來由是虛偽的,法院可以撤銷謝絕履行的決議;第三,假如謝絕履行的決議乃依據合法的資本分派斟酌而作出,該決議得以保持。470 U.S. 821(1985) at 842-43。

[35]錢尼案法院的論證邏輯惹起了很年夜爭議,有學者以為“盡管聯邦法院幾回再三確認錢尼案屬于精力裁量,但法院能夠將精力裁量和APA第701(a)(2)規則的無拘謹的裁量(由立法準繩規則)弄錯了。錢尼案中的行政決議不成審查,并不是因其自然地屬于裁量決議而消除于司法審查,其被消除于司法審查是由於通俗法。”See Charles H. Koch, Jr., Judicial Review of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54 Geo. Wash. L.Rev. 469 (1985-1986),p.510。

[36]470 U.S. 821(1985) at 834.

[37]“錢尼案”的呈現能夠并非忽然。有學者經由過程解析“錢尼案”之前的聯邦法院的若干判決,如佛蒙特揚基核電公司訴天然資本維護委員會案(Vermont Yankee Nuclear Power Corporation V. Natural Resources Defense Council 435 U.S. (1978)等判決,以為法院的決議反應了對司法監視腳色恰當性的猜忌。此種猜忌招致了法院懷有完整謝絕審查的偏向,或許限制審查范圍的偏向。Cass R. Sunstein, Reviewing Agency Inaction After Heckler v. Chaney , 52 U. Chi. L. Rev. 653 (1985), pp.660-61。

[38]See CassR. Sunstein, Reviewing Agency Inaction After Hec包養 kler v. Chan包養 ey , 52 U. Chi. L. Rev. 653(1985),pp.676-83.

[39]757 F.2d 354(D.C. Cir 1985).

[40]812 F.2d 1 (1987).

[41]5 U.S.C.§553(e).

[42]5 U.S.C.§555(e).

[43]470 U.S. 821(1985) at 834.

[44]606 F.2d 1031,(D.C. Cir.1979).

[45]606 F.2d 1031,(D.C. Cir.1979) at 1044.

[46]470 U.S. 821(1985) at 834.

[47]470 U.S. 821(1985) at 834-35.

[48]Werner, Sharon, The Impact of Heckler v. Chaney on Judicial Review of Agency Decision, 86 Colum. L.Rev. 1247 (1986), p.1257.

[49]拜見[美]理查德•B•斯圖爾特:《美國行政法的重構》,沈巋譯,商務印書館2011年版,第67-68頁。

[50]See Shapiro, Martin,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The Next Stage, 92 Yale L.J. 1487 (July 19第一章(一)83),pp.1495-1500.

【期刊稱號】《行政法學研討》【期刊年份】 2018年 【期號】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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